本报北京3月15日讯国家税务总局、交通部规定从4月1日起,国际海运经营人将使用《国际海运业运输专业发票》或《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》。
据了解,《专用发票》的使用对象是从事国际海运、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。这些企业在收取运费、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,必须向付款人开具《专用发票》。现由税务机关批准的各类海运自印发票,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,到期一律停止使用,办理缴销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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